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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
[ 来源: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党群部门] 2015-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号一个学习型的党,提高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党员的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在学校领导下,各党总支、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党委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定地站在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前列,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带领群众为完成党的任务努力奋斗。

    (二)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尊重科学,勤奋学习,熟练掌握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成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各项工作中的骨干。

    (三)具有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能够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自觉摒弃打工思想和临时观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侵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具有扎实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

    (五)具有自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能够严格执行党内生活准则,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四条  全院共产党员不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要求自己,用正确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和教育群众,成为广大师生员工的榜样和表率。

共产党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二)不准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三)不准擅自在外兼职;

(四)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五)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六)不准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

(七)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挥霍公款,侵吞学校资产。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五条  搞好党员教育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员教育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动员全体党员为全面建成xiaokangshehui9,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

    第七条  党员教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两个务必”的理论教育;

(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三)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文化知识教育;

(五)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六)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八条  当前党员教育内容的重点:

(一)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报告;

(二)“三严三实”整改落实;

(三)坚持不懈抓好党性教育。

    第九条  开展党员教育,必须采取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组织参加党校学习,对党员进行分层次培训;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

(三)召开各种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专题演讲会和写心得体会等,对党员进行专题教育;

(四)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创先争优活动;

(五)广泛运用广播、影视、录像、展览、专刊和参观访问等现代化、形象化手段进行直观教育;

(六)提倡业余学习,进行自我教育。

    第十条  党员教育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二)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三)坚持分类分层次施教;

(四)坚持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相结合。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都应坚持制度,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注重实效。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党员都应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第十三条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或未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各支部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已调离本支部,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接转的按自行脱党论处。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工作、学习,有固定地点,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转移组织关系;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由本人到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党员在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虽长,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出国出境留学、探亲、定居,必须到所在支部登记,说明事由、时间和去向,支部应及时向组织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党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的比例向党支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季度向组织部上缴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建立党员档案,做好党内统计。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党内监督是搞好当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表率作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支部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第二十一条  党内监督主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当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遵守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肩负。其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增进党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是否坚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积极进取的精神投身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

(五)是否严格按照党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和干部任用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六)是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奉公,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二条  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

(二)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三)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开展谈心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当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民主评议会上要认真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等有关材料,各党总支要按规定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组织和党员要换亿in个其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于说真话,《党章》规定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每半年都要对本单位的党风状况做一次检查分析,表扬先进,找出问题,提出措施。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劝退。

对违纪违法的党员,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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