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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和中共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 2025年05月13日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领导机制 为做好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以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宣传部、各二级党组织、校团委等部门协同配合,二级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格局。

    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工作落实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将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应列入二级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党支部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形成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健全工作体系,由组织部(党校)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指导二级党组织开展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培训等工作;宣传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思想宣传、舆论引导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校团委负责指导二级团组织落实推优入党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落实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党校和各二级党组织充分发挥好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支部设置 党支部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党支部长期稳定的原则分类实施。教工支部一般按行政职能部门、教学系设置;学生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支部书记应在一届任期内基本固定,坚持按期换届。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

    第五条 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统筹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兼职组织员、支部书记等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注重从辅导员、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部(党校)定期开展党务工作者培训,注重根据支部换届情况加强各级党务工作者培训。

     

    第二章 发展党员

    第六条 发展原则 二级党组织和各党支部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级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相关要求,认真研究本单位本年度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注重在高知群体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年12月份完成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总结暨次年发展党员计划,并于12月底前上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据此统筹制订全校年度发展计划,并报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核准。二级党组织应于次年6月份开展发展党员工作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作出调整后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 申请入党

    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我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自愿加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本人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提出,亲自手书。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交党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

    1.时间: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

    2.条件: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3.内容: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信息;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和引导。

    4.要求:形成谈话记录,填写《入党申请人名册》

    第九条 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条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

    2.方式:通过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自递交入党申请书起满3个月以上),支部委员会进行研究。

    3.决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须支委会会议记录),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自提交入党申请书起满6个月以上)。

    4.程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报备报告、积极分子的决议     报二级党委备案(报告)       二级党委汇总材料,并将积极分子汇总表发党委组织部     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可与入党介绍人相同)     党支部在本单位公示5-7个工作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求公示覆盖率达100%)。

    5.注意:

    不能列为积极分子或取消资格的情况:

    ⑴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受处分期间者;学生在上学年思想品德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有不及格课程的,或者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的;教职工在前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⑵现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期内受处分者;学生在上学年思想品德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者。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二级党组织应对本单位的积极分子进行日常教育。在此基础上,学校党委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认定和考核。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有地市级及以上党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培训合格证书。上述培训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培训后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院××××年×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备案表》。

    注意:

    ⑴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至现所在党组织,以证明其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身份。仅满足单项要求的,须重新参加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党委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

    1.方法: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2.要求:

    ⑴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特别注意是否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考察情况被记录在《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中,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报二级党委做审查意见。

    ⑶二级党委:审查意见后留底存档。

    ⑷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在重大事情上,应及时汇报(一年至少4篇思想汇报)。

    ⑸党支部要及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2.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仅满足单项要求的,须重新参加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现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派专人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并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

    1.条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2.程序:

    ⑴党小组(成立党小组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⑵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⑶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综合意见,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做好会议记录);

    ⑷党支部:党支部应于3日内将发展对象人选上报二级党委,并提交审查意见;

    ⑸二级党委:审查意见后应于5日内批复并公示,并报送至党委组织部(党校)留底存档(发展对象汇总表);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另外指定,但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3.注意:

    ⑴一般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⑵发展对象人选只有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⑶当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该及时重新确定介绍人。

    第十三条 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对象:发展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2.政治审查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情况、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二者缺一不可。

    3.政治审查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地可以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4.程序: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形成报告。

    5.注意:

    ⑴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⑵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⑶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其抚养的养子女。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

    第十四条 撰写自传及开展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需撰写个人自传,参加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并获得结业证书,上述培训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1.5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预审与公示

    1.程序:

    ⑴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将合格人选上报二级党委做审核意见(预审请示);

    ⑵二级党委:做出初审意见后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对发展对象的预审作出批复意见。

    2.注意:

    ⑴支部委员会审查是指对政审合格且通过集中培训考核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综合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等材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情况介绍,对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⑵经过预审后,二级党组织应该对发展对象进行为期3-5个工作日的公示,进一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

    ⑶基层党委预审是指基层党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的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经过政治审查且情况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且反映良好,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

    ⑷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1.程序:

    ⑴支部委员会: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听取介绍人意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⑵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听取每一个党员的意见。有多名发展对象时,要逐一进行讨论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大会决议。

    ⑶公示:对支部大会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要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群众反映的(或有反映,经组织查证落实的),支部须出示公示说明材料(公示后,提交接收预备党员的请示和决议至二级党委);

    ⑷二级党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做审查意见后将预备党员信息表上报党委组织部;

    ⑸备案: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及公示情况向二级党委备案,提交接收预备党员的请示和决议。

    2.注意:

    ⑴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基层党委预审批复意见时间后举行;

    ⑵有多名发展对象时,要逐一进行讨论表决;

    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七条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1.程序:

    ⑴二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

    ⑵二级党委:审查合格经党委会讨论,形成书面批复意见通知党支部,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

    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备案:二级党委作出同意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预备党员信息明细表)。

    2.注意:

    ⑴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情况等。

    ⑵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⑶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的党组织: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该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⑷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在介绍人的指导下,由本人严肃、认真、如实填写。填写时用钢笔(黑色),要求字迹清楚正规,不能随意涂改。本人填写后,必须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签署填写日期,并交给所在支部。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编入党小组(有党小组的),并进行集中培训

    党组织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开展不少于1年的教育考察)。

    (二)入党宣誓

    1.组织: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2.要求:在正式场合举行;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

    三)继续教育考察

    方式:

    ⑴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⑵教育考察人至少每季度考察了解一次预备党员思想状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⑶思想汇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情况(至少4篇思想汇报)

    (四)提出转正申请

    1.条件:⑴正常情况下,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转正申请内容:预备党员应回顾总结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入党时应向党组织说明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明。

    3.程序: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4.注意:

    ⑴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延长预备期:①入党时有某些缺点,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②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③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④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⑵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①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②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③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④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⑤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纠正的;⑥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严重错误的;⑦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⑧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⑨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⑶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此种情况须如实写进《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五)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1.程序:⑴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形成决议(须支部大会会议记录)。

    ⑵会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做审查意见后报校党委备案,请示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2.注意: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上级党委审批

    1.审批时间:3个月内

    2.程序:⑴接收各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请示、决议及党员材料;

    ⑵二级党委对材料进行逐一审核;

    ⑶审核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

    ⑷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应与本人进行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结果。

    3. 注意: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党员档案存档

    1. 上交党委存入本人党员档案: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列为积极分子的决议、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积极分子期间思想汇报(4篇)、党内外群众意见、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申请入党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调查表、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党委批复意见《关于同意×××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自传、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党委的批复《对接收×××等×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期间思想汇报(4篇)、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更新党员花名册

    每年5月、11月填写、更新《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院党员名册》

    第二十 展党员工作纪律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参考手册(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日常教育,做实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入党积极分子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健全校党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党支部三级培养体系,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认定和考核,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学习交流,通过组织党课、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引导他们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党性观念和政治敏锐性,树牢理想信念,杜绝功利思想。

    党支部可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党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参加党内相关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同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监督。强化重点跟踪、接续培养,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强化思想引导,切实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深化思想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指导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 二级党组织要按照发展党员程序规定学时要求,结合实际做细做实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要加强理论培训,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学习,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史、党纪党规等,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要加强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发展对象,组织发展对象至少参加1次社会调查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引导他们在服务社会、服务师生中认识国情、了解社会,接受教育、锤炼党性。要充分利用党员大会、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契机,对发展对象逐个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帮助其健康成长。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的作用,对发展对象逐一谈心谈话,加强对入党动机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指导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 二级党组织要坚持把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作为发展党员重要环节,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要加强理论和实践教育,强化入党宣誓等仪式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增强党性修养。对入校时从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教育引导他们做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群众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增强宗旨意识,提高能力素质。入党介绍人及党支部要督促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参加党的活动和工作,对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要与离校后的预备党员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切实帮助协调、解决离校后在接续培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 二级党组织要结合不同类型党员的特点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的开展党员继续教育。以增强党性与党员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组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开展创先争优、选树典型活动,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其他党员。每名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七条 党员培养教育方式 构建以党校、二级党组织为主体、党支部专题学习为重点、网络学习教育为辅助、主题教育实践为支撑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党校紧紧围绕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师生思想实际,合理设置教学方案,科学制订培训计划,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师生头脑,增强党校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运用主题教育网站、网上党校等党员教育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教师党员和外出实习、毕业求职学生党员等正常接受教育。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坚持固定时间、明确主题、规范内容,组织党员定期开展党的活动。重视教育培训实践环节,组织党员广泛参加自我管理、志愿服务、社会调查、承诺践诺等活动。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员基本信息管理 党支部每季度须对党员情况进行摸底核查,登记造册,完成党内统计,并提交党总支汇总。各级党组织要由专人负责党员信息更细、转接等。对外出实习、工作或出国的师生党员,要加强教育并要求定期与党组织联系、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所在单位变动、外出活动、失联党员重新取得联系等情况,均需规范转接和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不需转接组织关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转入组织关系,应查阅党员本人档案材料核实党员身份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毕业生党员管理 学院党组织要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集中上1次专题党课,重温入党誓词,教育引导毕业生党员强化党员身份意识,自觉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尤其是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跟踪联系工作,确保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落地,防止大学生党员一毕业就变成“隐形党员”“口袋党员”。毕业时未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填写《保留组织关系登记表》,说明具体情况,承诺随时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回校参加组织活动,并在保留期限内将组织关系转出,经学院各级党组织审批后,报组织部登记备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期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党员管理 党员出国(境)学习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二级党组织,出国(境)之前须按要求与所在党支部报备,出国(境)学习保留组织关系的时限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二级党组织应安排专人加强与保留组织关系党员沟通联系,避免失联。

    第三十 党员的组织处置类别 经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应严肃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的原则,对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揺,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五章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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